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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在在一家上市企业工作,因集团政策调整,需要关闭我所在的部门,给出两个方案1*离职没有补偿2*工作异动到业务部门呆一个月,等新部门创建完成后,再去新部门任职,结果在这一个月里,以业务部门业务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 请问是否存在了欺骗员工,回避支付离职补偿金。是否存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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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认可才行。 2、公司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已属违法,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再加上不提前通知,就是错上加错,员工完全可以依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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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岗位需根据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来定义,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调岗。另外,业务达标与否只可与绩效工资,奖金相关,扣发工资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的薪资和当前薪酬架构中合理解释。 最后,业务不达标应再培训上岗,正式员工不可按照末尾淘汰制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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