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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合同期5年,试用期半年,在兢兢业业工作5个月的某个早上,直属上司突然叫我进办公室,让我离职,原因是上任同事在新单位不顺利要回来,并补偿我1个月工资。因为试用期很难辩驳,而且当时对话没录音,所以理亏屈服。更恶心是当天下午那同事就过来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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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就是拿钱,所以没钱可拿的地方不必去,不必怀念。60岁以后再想今天!你的任务是:“到愿意给你钱的地方去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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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五个月且没过试用期,有必要说吗?
不太理解,你的意思是,以后面试这段工作经历怎么说?本身在试用,离职也没有什么大问题
不要说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