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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男神经天津/天津大学后续教育学院

94年参加工作,2014年到这家企业就职。2017年离职,也是在这时才知晓保险缴费二十年,年假享受十五天的规定。通过劳动仲裁、地方法院起诉等等的结果都是:超过一年有效期,超出时间不予补未休年假的费用。试问:即使我知道劳动法有这个规定,我会用失业风险去争取这所差的年假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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