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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不认劳务费进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我们的员工都是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工资也是他们发,但是做账的会计一直过了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请问是否有税务风险,如果企业自己发工资自己报税,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回避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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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取得的是劳务费发票,不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如果是你们直接发放的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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