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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是小规模。公司是在各社区开便民服务店的,主营各种主食,生鲜和果蔬。我们自己不经营,全是招商加盟的形式,合作方全是自然人,每个店必须用我们公司的执照,而且我们只有一个执照,各店并没有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店面零售收入进我们公司的账户,零售终端客户所要的发票也是我们开。其实性质相当于他们各个店主就是承包人。每个店进货,店主要给我们公司下订单,店主先给我们支付进货费,我们才配发货,这是一个结算过程。店里的收入也是直接进我们的账户,我们扣掉管理费和税费,余额再返给店主。这又是一个结算过程。我有点蒙了,因为店主给我们的进货费就是我们的收入,结果店里的营业收入进我们公司的账户,等于又计算一笔收入,这样就重复算两次,需要交两次的所税费。而且我们给店主返还收入的时候,因为他们是自然人,也不是我们员工,也不能给我们开票,我们从基本户给个人转钱也不合规吧?这样的情况怎么入账?记什么科目?谢谢
中华会计网校北京/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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