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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一家公司任职的小柳已经提前30天提出了离职,公司却以没有收到“有效离职申请”为由,对离岗的小柳做出了旷工处理。同时,在沟通薪酬结算时,公司要求小柳承担下一任员工的试岗费用,共计300元。大家怎么看待这一公司HR行为?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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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联系当地区政府下属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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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简直是在侮辱劳动法,合同上的有些条款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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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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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违背劳动合同法立意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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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所说的“试岗费”无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也即试用期内,员工只需提前3天提出辞职即可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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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我前面说的第三点,必须先提仲裁,拿到仲裁结果或不受理通知后才能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