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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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