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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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