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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名女子称,自己通过网络招聘入职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约3个星期后,被通知第二天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女子赶到公司询问,被告知因工作期间未发与公司有关的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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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样的公司完全靠传销推广业务,主要路径就是员工的朋友圈,任务很重,要求很高,让人难以接受;其次入职三周就被辞退,证明公司的经营已经非常困难,效益很差;第三未经本人同意,公司私自做主告知辞退,说明公司不是正规公司。第四这样的公司没必要去,离开不一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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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分清楚主次,如果签合同时有这一条约束,那后面工作,应该算是能接受(毕竟朋友圈属于私人空间);然后,再来探讨这一开除事件。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种约束条件,比如房贷的时候,银行都会给予一定条件或者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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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是员工私人空间,发不发是人家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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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们公司叫我们一周要发十条以上公司的各种宣传,后来我受不了之后联合同事把这个规矩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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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但如果试用期本身就是双向的选择过程,未签合同的情况下,也无法投诉。
全员营销,虽然这是员工进入公司的义务,但是这样的行为如果强制执行,只会阻碍公司的发展,员工的发展。 一个公司的产品如果好,那么员工会主动营销,特别是对于社会有价值的产品,强制推销的后果,只会是用户排斥,员工排斥,公司行为很容易损害公司形象,致使招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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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空间凭什么被公家占用,工作和生活本来就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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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签了合同,试用期内开除都是要赔偿的,公司要求发朋友圈不合理,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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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合理,朋友圈属于个人隐私,公司没有这个权利,这个公司这点道理都不懂,估计这样的公司也好不到那里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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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让工作上的同事了解太多自己的私事,我是来上班的,又不是聊家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