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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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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产检时间、次数进行明确限制的规定,现实中每个孕妇个体情况会有差别,进行检查的项目、频率由专业医生来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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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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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