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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于2017年入职某司双方口头约定月薪三千试用期三个月入职该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员工试工期7天试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卢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10月14日卢某辞职公司同意其当天离职但因其尚处于试工期据公司规定不予计发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卢某诉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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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期”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其一,员工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因员工为其提供了劳动而向员工支付的对价。只...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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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支持!劳有所获,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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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试用期也要发工资,哪怕只工作了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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