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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明文规定:辞职须有一个月的交接期,但最近正被员工的“交接期泡病假”的现象困扰。公司财务经理李某递交辞呈两周后,就在请了病假后并离开公司,也就是前15天李某在公司上班,后15天,李某以病假的形式请假度过。副总经理张某递交辞职后在公司呆满一周后,也填写了一张事病假条,以代替后23天的交接期。 那么,这种现象要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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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企业都会遇到员工请病假的情况,怎样核实员工是否有病呢,哪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可以被企业认可呢。是否必须三甲医院的才予认可,诊所开具的病假条认么?员工只递交医生的病休单就算病假么? 我推荐认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医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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