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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情况是这样的,我司的一个卖品供应商之前一直是按实际供货单位“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顺德营业所”给我们开具发票,送货单的抬头也与发票抬头一致。但由三月末开始发票抬头突然变成了“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也就是变成了总公司的名字,收款账户也要求打到总公司账户但送货单仍旧是分公司的抬头“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顺德营业所”,实际也是由分公司送货,请问这样实际与分公司的交易,由总公司开具的发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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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核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合并纳税的话,这个是没有啥风险的。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那得看总公司和分公司是谁和客户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分公司签订的,就不行,总公司签订的就可以。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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