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新消息
举报 匿名
老师,我公司由于一直是代账公司管理账簿,很不规范,公司收回后发现有未入账费用:10多年前的工资和3年前的房租(房租是公司负责人从银行支取,以个人账户的方式支付给房东,有合同有银行流水单,有的有房东写的收条,有的没有,但是银行流水单是全的),我们将此两张费用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影响去年和今年的所得税,而且当年此两笔费用也没有记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代理公司就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了,等于当年多交了企业所得税,故没有调增调减的问题 请问老师: 1、按发票管理办法,由于我们取得的是收条,银行流水单,合同,但都不是发票,那么税务检查时会不会对我们进行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按征管法,由于我们取得的是收条,银行流水单,合同,但都不是发票,税务会不会认为我们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从而对我们处以50%至5倍的罚款? 谢谢老师
中华会计网校北京/中央财经大学
0赞
0踩
0评论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