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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试用期到了,重新签了合同,之前的合同撕了。申请转正只是老板签个字问题,不会影响工资,公司不给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很重要,怕我们弄丢,替我们保管。但是过两个月后又说延长试用期。这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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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怕弄丢不是不给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 3.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而不通,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是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内明确规定,如果已明确规定试用期,那么试用期结束前就应该进行试用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判定是否通过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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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于让你工作,又不给正式待遇 ,过试用期后去劳动局仲裁,要求支付当月双倍工资后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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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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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这样做不是规避而是直接违法,只要有人举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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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黑你,还怕你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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