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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主动辞去一公司总经理职务,本着职场好聚好散的想法,部分报销工资一万左右没领也没计较,没想到公司一直不出具解除劳动通知书,这么不专业的做法,仅仅为了离职者到下家单位提供不出离职证明,这么大的风险HR和老板难道不知道,各位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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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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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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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定层级后,在一个城市,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圈子会很小,老板认识的人可能也是我的熟人,不能因为一点小钱而损坏职场声誉去闹翻,一万多企业富不了,个人也穷不了,因为这点钱,事情不大,这个企业可能会乱掉声誉,会付出代价,没必要明面上去闹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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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找该公司所属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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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该公司所属地方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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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离职单或离职交接证明即可
他不仁,也有必要讲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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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单位不咋地
直接起诉,维权啊,没得商量
那不行,去劳动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