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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现在我公司有这样一笔业务,我公司原先在江西,2014年与一家公司订立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对方公司依约付了部分款项,当时没有开票。后来公司迁到了山东省,公司原有法人不变,对于这笔业务三方约定,由现在山东的公司承担原有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即由现在的公司开具发票。现在的问题是,对方的已经付给了江西的公司,发票是由现在山东的公司开具的。双方对账的时候出现了差异,请问老师,山东公司的应收账款能冲销吗?如果能?该怎么做分录呢?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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