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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按劳动法是无合同3天内可走,有合同30天后可走。 一个月前提出辞职没提交书面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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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第一次说辞职的时候就应该跟老板说清楚,你说我可以晚几天再走,让你去找人。但必须规定一个时间,时间一到。不管你有没有找到人我必须走,现在这次再说建议你可以说有急事必须要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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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法不太好,好聚好散,辞职也要光荣的离去,要给老板缓冲的时间,招人也要时间,有同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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