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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劳动法规定一周劳动不超过40小时,但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企业实行单休或大小休?

平日加班不给加班费(说加班费含在基本工资里面,也就是说我把自己的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为加班费发给自己,而不另算),周六加班也没有2倍日薪。很多不合劳动法的规矩,劳动局等政府部门都不管管吗?我认为在企业登记时就应该填上,并且政府部门应该像便衣一样摸底调查,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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