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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面试进了某制造业企业,合同要求签五年,同时要求必须再签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如果未干满五年就离职,则需赔偿公司“培训费”。(每月工资中有833元是以“培训费”的名义发给我们的,如果干一年离职就需要赔偿12*833=9996元,按工作时间一直累加)。请问这种霸王条款合法吗,这所谓“培训费”其实就是我自己工资里强行划分的,羊毛出在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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