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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止五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即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鉴定机构、公司或单位,否则依法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低于乙方在甲方单位所取得得全部薪金的百分之五十)。这个合理吗,最重要的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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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在本区总共也没有几家,而且专业性很强,意思就是要是在这边签署了劳动合同以后就一辈子在这~这个东西合理吗?有没有学法的朋友,,我想知道最重要的是这究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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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受这个协议的束缚。如果离开,该在哪个公司就业就在哪个公司就业。原来单位起诉你,你不会输。因为原单位所属行业不是高精尖行业,不存在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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